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
《指导意见》指出,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
《指导意见》指出,地方各级政府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需求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
《指导意见》指出,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指导意见》指出,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要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切实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中国政府网5月9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此次政策瞄准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许多具有针对性的措施。
全面落实产假政策
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指导意见》指出,到202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指导意见》指出,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
《指导意见》指出,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友好的社会环境。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安全性。
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建设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