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学军表示,《指导意见》提出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主要任务。一是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全面落实产假政策。二是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三是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地方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支持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指导意见》对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出明确要求。一方面,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制定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
为了促进解决“幼有所育”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5月10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卫生健康委副主任于学军就《指导意见》对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和组织实施等进行了介绍。
《指导意见》特别强调,要“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指导意见》确立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4条基本原则。一是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二是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三是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四是属地管理,分类指导。鼓励各地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另一方面,鼓励地方政府梳理发展中的堵点难点,通过采取提供场地、财政补贴、税费优惠、减免租金、优先保障建设用地等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快培育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17个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